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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属下的党支部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市直属工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
二.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党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于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委员会整体结构合理的要求。至少要配备一名35岁左右的人进班子。在保证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基本素质的同时,也应重视委员候选人的条件,要适合其所承担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为:
党员在100名以下的设委员5至7人;党员在100至200名的设委员7至9人;党员在200名以上的设委员9至11人。
一般地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产生的程序:
(一)上届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换届选举时间,选举工作安排,选举办法等;
(二)由上届委员会主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经党员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酝酿,根据多数党员的人选,经市直属工委原则同意后,作为候选人名单举,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后作为正式候选人进行选举。
(三)新一届委员会选出后,由上届书记主持,在新一届委员中进行书记、副书记人选的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报经市直属工委同意后,作为候选人,在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
(四)新一届书记、副书记产生后,委员会进行委员分工,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职。
第十条 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调动和任免基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并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对已经批准离退休或因各种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工作,需要安排他们退出委员会时,一般应经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上级市直属工委同意,提交全体党员讨论决定,并补选出缺额委员。
三.选举的实施
第十—条 换届选举时,基层委员会要认真做好本届委员会工作总结,并向党员大会报告,听取意见,委员会可结合工作总结过一次民主生活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给下届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有选举权的党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一)出国、挂职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者;
(二)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者;
(三)年老体弱卧床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者;
临时外出的,应要求他们回来参加会议和选举,因条件所限,无法回来参加党员大会的党员较多时,经市直属工委同意后,大会可以延期举行。 ?
第十三条 党员选举大会由上届书记主持,选举前应将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向党员大会作介绍,经党员大会一次性表决通过为正式侯选人。
第十四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选举委员会的监票人应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选举书记、副书记的监票人应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选举时还应设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计票人的条件和产生办法同上。
第十五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写选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画写符号要求准确,笔迹要清楚,不能任意用其它符号代替。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六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第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启票箱,清点选票。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选举所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十八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所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规定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人数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于不足的名额,可以在未当选的被选举人中,以得票多少为序,按候选人不少于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差额确定候选人,提请党员大会选举人表决通过后,再进行选举。当选人如果接近应选名额(指差1名)时,经征得到会选举人半数以上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监票人、计票人最后将选举结果作出记录并签上名字,由监票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向大会公布被选举人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按姓氏笔画宣布当选委员名单。
四.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在换届前三个月写出报告,经市直属工委同意后,方可开展选举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下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差额比例;换届时间;选举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酝酿情况,应及时向市直属工委组织部汇报。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在正式选举前一周,报市直属工委组织部,经市直属工委原则同意后,再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十二条 正式选举之前,各基层委员会必须核实以下情况,并向市直属工委组织部报告:
本单位党员总数、正式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应到会人数;不能到会人数及其原因,关键核实到会人数是否可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不计入应到会人数名单需报经市直属工委、组织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选出后,及时向市直属工委报告选举结果。要求报告以下内容:召开党员大会时间;本单位实有党员人数,其中正式党员数,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其中有效票数;当选委员名单(以得票多少为序);选举中的其他情况。附一张有监票人、计票人签名并盖有单位印章的选票。
第二十四条 新一届书记、副书记选出后,报市直属工委审批。要求报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时间,出席委员数,书记、副书记得票数,委员分工情况。书记、副书记属首次任职的,还要填写《干部任职呈报表》(一式两份),一并报上。
第二十五条 市直属工委批准通知下达后,上届委员会向全体党员公布,并与新一届委员会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同时上届委员会成员的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新一届委员会及正副书记任职时间自市直属工委批准之日算起。
在市直属工委批准通知下达之前及整个换届选举过程中,上届委员会和正副书记仍履行其职责;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新一届委员会应填写委员会名单报市直属工委、组织部备案。新一届书记、副书记凡属首次任职的,由本人填写《干部履历表》(一份)交市直属工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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