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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内团结,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组向下级党组织通报重要情况
局党组应适时向下级通报重大情况,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基层党支部和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局党组向下通报的重要情况大体包括以下方面:
1、执行上级指示的情况,主要是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保证国家政令、法令的贯彻实施。
2、对本市劳动保障系统管理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情况,主要是结合实际对关系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的全局的战略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重要干部的情况,其中包括考察、培养、选举、任命或免除干部等方面。
4、抓本单位及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党的建设的情况,主要包括本地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
5、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主要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人。
6、协调本地区各种组织活动的情况,以发挥驾驭矛盾和总揽全局的作用。
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
1、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包括:局党组(纪检组)向市委(市纪委)、市政府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也包括局机关党组、基层党支部和全市(区)劳动保障系统基层党组织向局党组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
2、局党组和各基层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各级党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下级党组织既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不要事事依赖上级党组织。下级党组织对于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如果情况特殊需要变通处理的,应事先得到上级党组织同意;对于紧急问题,下级党组织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事后也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批准。下级党组织如果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请示上级,若请示后得不到同意,下级党组织在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同时,可以向再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自作主张,发表不同意见。
3、对重要情况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1、领导干部是指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非党员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⑴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办理的上述事宜);
⑶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⑷本人因私出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⑸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⑹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纪委受理。正常情况下,领导干部每半年填写一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年底填写《领导干部个人廉政卷宗》,由局组织人事科代为呈送市委、市纪委,特殊情况要随时上报。
4、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或局纪检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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