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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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和做好缴费工资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和做好缴费工资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企业单位: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江府[2007]9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我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申报作如下调整:
  一、从2007年7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从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3%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不变(详见附表)。
  二、缴费工资申报:缴费工资申报的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2182元)的300%(6546元),下限为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388元)的60%(833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缴费工资不能低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972元)。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按申报的缴费工资计征保险费;女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按鹤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159元计征保险费。
  另根据《广东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今年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须在2007年7月30日前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工资,逾期不申报者按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1527元)确定缴费工资。
  二、缴费工资按参保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参保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
  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及国有、市属集体企业职工的申报工资不能低于江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其他企业职工的申报工资低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1110元)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上年度职工工资发放的详细资料。

(此页无正文)
附:鹤山市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表

鹤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抄送:市地税局

鹤山市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表

2007社保年度(2007、07-2008、06)

缴 费 项 目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元)

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

17

各人不同

个人缴费

8

各人不同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

20

各人不同

失业保险

单位缴费

2

各人不同

个人缴费

1

各人不同

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

1

各人不同

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

0.25

2.90

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

4.5

52.16


说明:一、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按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计征。
  二、女工生育、医疗保险费按鹤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59元计征。
  三、农村户口的员工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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