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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属应缴而未缴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除外)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仍按鹤劳社[2003]13号文的规定办理;
2、城镇个体工商户(须提供补缴期的有效证照资料)和合成华侨农场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07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按办理补缴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费率23%计征养老保险费;补缴2007年7月1日后至补缴办理时的养老保险费,按办理补缴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费率计征养老保险费。
3、以后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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