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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承办单位:劳动关系股

电话:8887544

说明:

1、申请仲裁时,应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诉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和有关证据资料;

2、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向仲裁机构提供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待处理结果,不许干扰办案人员的正常工作;

3、申请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处理劳动争议仲裁项目

一、仲裁范围: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仲裁应提供的资料:
  1、仲裁申请书;
  2、身份有效证明书;
  3、有关证据;
  4、劳动合同书;
  5企业营业执照。

三、处理程序、时效、辖地:
  1、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提出仲裁申请,工作人员对案件审批后,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应于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仲裁委员会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开庭前四日内发出开庭通知。
  2、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3、处理仲裁案件的部门由发生工资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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