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3-20)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 2008 〕 21 号)和江门市政府《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府函〔 2008 〕 9 号)精神,决定从2008 年4 月1 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元/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镇(街)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鹤山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相关文件下载:《江府[2008]9号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鹤府[2008]4号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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